作废的发票该怎么处理呢?
当需要作废普通发票时,必须将所有联次收回并在其上注明“作废”。等到发票用完或到期后,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在核销过程中,无需将作废发票的收入计入应税金额,只需在核销表上标明哪些发票已被作废即可。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作废发生在当月,可以直接通过税控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然而,如果跨月至下个月才发现需要作废,则只能采用红字冲销的方式。首先需要在税控系统中提交红字申请书,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对相应的发票进行冲销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跨月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在开具月份仍需按照正常发票缴纳税款,只有在红字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才能相应地减少该票的税额。
此外,已经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加盖“作废”字样或印章,并将其单独存放。同时,所有联次均需妥善保管,并粘贴于原发票存根之上,不得擅自销毁,以便于日后查证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