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究竟是什么意思?
企业在进行货物购进时,可能会遇到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企业需要将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关科目,不得予以抵扣。
为了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该方法适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例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等。
2. 含税收入还原法:该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 移用成本比例法:该方法适用于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与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4. 收入比例法:该方法适用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根据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
总之,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货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确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为了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该方法适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例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等。
2. 含税收入还原法:该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 移用成本比例法:该方法适用于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与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4. 收入比例法:该方法适用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根据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
总之,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货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确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