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然而,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这意味着,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取得相关发票后,无需再担心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问题。相反,他们只需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些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然而,对于那些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尽管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仍有可能根据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总之,这些新政策的出台将简化纳税人的操作流程,提高纳税申报的效率,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这意味着,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取得相关发票后,无需再担心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问题。相反,他们只需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些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然而,对于那些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尽管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仍有可能根据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总之,这些新政策的出台将简化纳税人的操作流程,提高纳税申报的效率,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