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开发票,能否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纳税人在预收款开发票时,可以选择不确认收入。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十一)中增加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该项目适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况。
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有三个具体的编码: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以及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当使用这些编码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采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可以在预收款的情况下,暂时不确认收入,并避免因未发生销售行为而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义务。这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业务模式的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种有效的税务筹划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预收款开发票时可以不确认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记录和报税。此外,如果后续发生了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及时调整账务并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预收款开发票时,可以选择不确认收入,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但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