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受损,有哪些救济措施?
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制度是一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重要问题。当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后的1年内提出主张。然而,仅仅提出转让合同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股权已经发生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的1年以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应当在30日以内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超过1年以后,无论是否在该30日内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均不予支持。
对于股权尚未发生变更登记的情况,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以内主张优先购买。超过期限提出主张的将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没有规定最长期间,但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总之,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制度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在股权变更登记后1年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后30日内,其他股东可以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然而,这些权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股权已经发生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的1年以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应当在30日以内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超过1年以后,无论是否在该30日内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均不予支持。
对于股权尚未发生变更登记的情况,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以内主张优先购买。超过期限提出主张的将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没有规定最长期间,但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总之,优先购买权损害救济制度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在股权变更登记后1年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后30日内,其他股东可以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然而,这些权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