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发票,原票需收回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作废条件。当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时,即可认定为符合作废条件:
首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这意味着如果购买方在销售方开具发票后的当月内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那么这张发票就可以被作废。
其次,销售方尚未进行抄税并且没有记账。在销售方开具发票后,如果还未进行抄税和记账操作,那么这张发票也可以被作废。
最后,购买方未对发票进行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如果购买方未对发票进行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显示纳税人识别号、专用发票代码或号码与实际不符,那么这张发票也可以被作废。
综上所述,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红字发票并不要求必须收回原发票并进行作废操作,只有在满足作废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作废处理。
首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这意味着如果购买方在销售方开具发票后的当月内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那么这张发票就可以被作废。
其次,销售方尚未进行抄税并且没有记账。在销售方开具发票后,如果还未进行抄税和记账操作,那么这张发票也可以被作废。
最后,购买方未对发票进行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如果购买方未对发票进行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显示纳税人识别号、专用发票代码或号码与实际不符,那么这张发票也可以被作废。
综上所述,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开具红字发票并不要求必须收回原发票并进行作废操作,只有在满足作废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作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