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
7 月 31 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将于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政府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反对民用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反对个别国家动辄以无人机为由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实施非法制裁。中方将继续跟踪评估无人机出口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附公告部分内容: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1)波长范围在 780 纳米(nm)至 30000 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 2.5 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 5 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 0.3 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 0.1 米(m)
3、可在高于 55 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 80 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 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 0.3 毫弧度(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
(1)航向精度小于 2 度(°)
(2)姿态精度小于 0.5 度(°)
(3)分辨率小于 0.1 度(°)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 50 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 10 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 5 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 1.5 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